部门规章制度 LAWS REGULATIONS
部门规章制度 · 部门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1/02 责任编辑:赵晨 来源: 浏览量: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内管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内管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的各部门和各单位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任期内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审计评价。

第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组织工作的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工作办公室”)审计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期间、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等,提请联席会议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委托书,有效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反馈其运用情况;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党纪、行政纪律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务处责提供与被审计对象有关的各项财务资料,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党委组织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委托,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不宜由学校审计部门审计时,经校长同意并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管理是否规范

(四)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能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五)设备购置、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财经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七)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本人参与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职 3 年以上的,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 审计部门按照组织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委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特殊情况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 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审计书后,应成立审计工作组,并指定负责人。审计工作组应开展审前调查,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校长批准后实施。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其本人。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书面材料。述职报告和其他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工作办公室应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所在单位有关成员参加,联席会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进点会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职情况。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就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 审计工作办公室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审计报告审定后,报校长审批,向联席会议汇报后,报送组织部门。

第十 组织部门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党委组织部及审计部门。

第十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对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问题应当区别情况界定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 学校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纪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较好地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组织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人事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 经学校批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审计工作纪律

第二十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十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全,审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并停审计;对隐匿、拒绝、毁损或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者学校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十九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