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
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4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审〔2010〕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造价 1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从准备阶段开始到竣工结算为止,对其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其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现。
第四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之规定,凡应审计的工程项目(包括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如有特殊项目不需要审计的,需经工程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一)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过于复杂,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
第六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和方法按照固定总价承包工程项目和非固定总价承包工程项目分别实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立项,经工程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第九条 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对招标控制价实施审计。工程结束后,审计部门对该类项目实施合同履行情况审计和施工合同变更审计,工程管理部门未经审计不得擅自调整签约合同价,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均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非固定总价工程项目,按本办法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
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将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以审定后的价格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凡工程造价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非固定总价承包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 需要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填写《建设工程审计资料登记表》,并在审计实施前 3 天提供建设工程审计资料(详见附件1)。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自审程序
1.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2.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作业准则实施审计;
3.审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核对无异议后出具审计定案单,签字确认;
4.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校长审批后,并将审计报告反馈至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5.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外审程序
1.审计部门根据送审资料和有关审计政策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初步审计;
2.在初审的基础上,审计部门请示校长签批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3.按规定选择中标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4.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委托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
5.工程管理部门、社会审计机构和施工单位在审计定案单上签字确认;
6.复核无异议后,社会审计机构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报校长审批,并将审计报告反馈至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7.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十三条 凡涉及有隐蔽工程、施工签证及项目变更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保留并提交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1.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的,检查其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漏、错,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2.采取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的,检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五条 索赔费用的审计内容:
1.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
2.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对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办理索赔款项的支付;
3.对由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审计部门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的建议和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真实,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检查合同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3.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4.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5.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7.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手续是否完整,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应执行相应的单价,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的,应参照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的,应重新确定项目单价;
8.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9.工程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送审计部门后,不得再补充影响结算金额的签证和变更单,变更手续不全的,不允许补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