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矿职业学院财务收支
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河南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审计部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各部门和各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也可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等不同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专项、跟踪、后续审计等方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款项的收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是否切合实际;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合法性、有效性;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是否按照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或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学基金等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对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第十三条 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利益,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审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是否应当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五)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合规;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 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报告年度的财务状况,对本年或下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绩效分析是否恰当、有效。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出财务收支审计立项,报校长签署意见后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财务收支审计立项书,成立审计工作组,并指定负责人。审计工作组应开展审前调查,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条 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通知要求,向审计组提交审计资料。
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门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以及有关成员参加,被审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应在进点会上汇报本部门审计期间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就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审计负责人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校长审批,并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通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的电子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提供纸质相关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大额物资采购为财务收支审计必审内容,采购部门对相关采购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应予以留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