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矿职业学院使用社会审计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审计资源配置,强化使用社会审计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审计服务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提供的审计服务。学校使用社会审计服务主要采取有偿购买方式,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四条 使用社会审计服务应按照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具体如下:
(一)由学校审计处组织,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经过综合评议确定 4 家会计师事务所、4 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学校审计服务入围单位,建立入围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围有效期 2 年。
(二)因审计任务有特殊性或保密性要求而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的,由学校审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商定另行确定中介机构的方式,主要包括邀请招标、询价、直接指定等。
第五条 中介机构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能自行完成审计服务全部工作,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服务,不得临时聘请非本单位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经学校书面允许,为特定项目聘请的特定专家除外)。
(三)具备独立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执业记录良好,三年内无违规、违法、无故放弃中标等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的控制原则:
询价小组向入库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中介机构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采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的规范流程:
(一)学校与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咨询框架协议》;
(二)按照询价小组确定的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特殊审计或有保密性要求的服务项目,按照其邀请招标、询价、直接指定的结果报校长审批,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工程审计发生的审计服务费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经费中开支。其他由学校审计处归口管理的社会审计发生的服务费用,列入审计处年度专项预算,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资料时,审计处有权要求其重新审计或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计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协调解决委托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在征求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在委托审计工作结束后,将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归类整理送还审计处归档。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一)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纠正的;
(二)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学校秘密;
(四)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五)其他损害学校或被审计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